修正前
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部分工時受僱勞工,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已參加就業保險,且月投保薪資於新臺幣二萬三千一百元以下者,得領取本補貼。
符合前項規定,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取本補貼:
(一)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
(二)同時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受僱勞 工,其中一個之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上。
(三)留職停薪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就業保險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繼續參加就業保險。 符合前二項規定,同時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者, 不得重複領取本補貼。
六、符合第四點之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依下列方式之一,申領本補貼;逾期者,不予發給:
(一)至本部公告之網站申領。
(二)至本部公告指定之自動櫃員機(ATM)申領。本補貼之申領程序、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必要時,本部得另行公告之。
修正後
四、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部分工時受僱勞工,於中華民國一百 十年四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月投保薪資於新臺幣二萬三千一百元 以下者,得領取本補貼:
(一) 參加就業保險。
(二) 逾六十五歲或屬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不得參加就 業保險人員,受僱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符合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得領取本補貼:
(一) 另於職業工會或漁會參加勞工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二) 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且月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二萬四千元以上。
(三) 當日或四月全月屬留職停薪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保險法或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繼續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
符合前二項規定,同時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者,不得重複領取本補貼。
六、符合第四點之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至同年九月三十日之期間內,依下列方式之一,申領本補貼;逾期者,不予發給:
(一) 至本部公告之網站申領。
(二) 至本部公告指定之自動櫃員機(ATM)申領。
本補貼之申領程序、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必要時,本部得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