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時間:自110年7月12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媒合推介期間至111年6月30日止)。
二、適用資格
(一)雇主資格:就業保險投保之下列單位(但不包括實施減班休息或大量解僱之單位):
1.民營事業單位。
2.私立學校。
3.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之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二)勞工資格: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僱用獎助及就業獎勵推介卡之日時,未參加就業保險
或勞工保險。
三、獎助或津貼標準
單位:元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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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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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就業獎勵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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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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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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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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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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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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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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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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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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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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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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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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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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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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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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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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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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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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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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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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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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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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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連續僱用/就業滿30日以上,未達2或4個月者,按僱用或受僱期間月數比例發給
四、申請方式
(一)雇主、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實體通路)或台灣就業通(虛擬通路)申請參加計畫並辦理求
才、求職登記。(點我進線上申請專區)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職缺媒合或推介就業(含開立推介卡)。
(三)於計畫規定期間內僱用(受僱)每滿2個月之次日起90日內,檢附計畫規定之文件,申請僱用
獎助/就業獎勵津貼。
(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後,匯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