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於91年4月28日施行後,勞工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時,有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申請生活津貼之期間最長為5年,至未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申請生活津貼之期間最長為3年。
A: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有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看護補助、器具補助及家屬補助等不同的補助,職災勞工可按實際需求及補助標準提出申請。
A:勞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致身體遺存障害時,可依「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之規定申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身體障害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看護補助、器具補助、勞工職業災害死亡家屬補助及退保後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等各項補助。
A: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津貼及補助係屬勞工保險各項職災給付不足之補充性措施,故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須先申請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 後,如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障害狀態相當於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始能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各項生活津貼。
A: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所以91年4月28日 以後發生職災之勞工才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申請各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