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歧視相關案例
雇主歧視工會會員
發生經過
台南某交通(股)公司之工會於96年6月成立,雇主於員工籌組工會後即以各種手段進行干擾阻撓,因此衍生工會發起人被解僱,理事、會員被資遣共計6案經工會會員投訴,台南縣政府受案審理。
案例解析
該公司自工會成立後即對工會會員(含常務理事、理事)負責接管的車輛轉派給他人,至此後便無固定車輛可駕駛,且被禁止長途車趟,導致業績大幅下降,薪資明顯減少,月收入不到1萬元導致不足以生活開銷,期間資方於調解會議上主張「只要工會方面停止對雇主告訴,可考慮回復勞工原工作內容(有固定車輛可駕駛,可跑長途車趟),又於該公司近期發生勞資爭議案件7件,其中具工會會員身份有6件,若要勞工對公司之作為,不做打壓與歧視之推測,亦屬困難。又申訴勞工雖被資遣離職,依勞委會解釋稱「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係以就業歧視事件審(認)定時點加以判斷,因就業歧視事件之發生時點當在該事件審(認)定前,故就業歧視事件發生當時或之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具有依法組織工會之會員身分者,即符合本條「以往工會會員身分」之身分構成要件。因此,申訴人所提出申訴案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審理結果
經台南縣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決議雇主對工會會員就業歧視成立,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懲處雇主6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