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地歧視相關案例
民眾檢舉公司於徵才廣告中註明「日本人尤佳」,是否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抑或有無違反其他規定案。
發生經過
台北市政府接獲轄內民眾檢舉某公司於徵才廣告中註明「日本人尤佳」,其限制條件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函請釋疑案。
案例解析
本案某公司於徵才廣告中註明「日本人尤佳」,因日本人(外國人)於國內就業,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另,為保障國人工作權,雇主聘僱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以本法第46條第1項所列11款為限。復依本法第48條第1項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擔任顧問、研究工作者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就業歧視」係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且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員工歧視。
本案看法
雇主若無端於登載徵才廣告中註明「日本人尤佳」等文字,顯已悖離上開就業平等原則,亦涉違反本法第5條第1項就業歧視禁止「出生地」項目,可依就業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裁處雇主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上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