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齡歧視相關案例
甲研究院拒絕65歲民眾應徵工作
發生經過
郭君年紀65歲,應徵新北市甲研究院研究工作,寄交人事資料後,甲研究院僅以電子郵件回覆郭君,「謝謝你的應徵文件,由於本院研究人員有服務年齡限制,亦即最高為65歲,故無法接受你的求職申請」,對於郭君僅表示因「年齡」之緣由無法錄取。
郭君隨即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就業年齡歧視之申訴。
案件解析
本案雇主拒絕65歲應徵,據勞委會98年10月21日勞職業字第0980087328號函釋,略稱基於就業服務法「促進國民就業」及「就業機會平等」之精神,對於年滿65歲具有工作能力之求職者,其就業權益應予保障,求職人於「求職」階段,雇主對「求職者」應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前段:「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之規定,不得予以年齡歧視,是以對於65歲以上之求職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法仍應辦理推介就業,且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拒絕求職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仍應以求職者工作經歷及能力等條件,做為人員進用之考量,而非以限制年齡為要件」。
審理結果
甲研究院顯有以年齡做為進用人員之條件,並據以剝奪年長者進入勞動市場之機會,經新北市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會議決議雇就業年齡歧視成立,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行政罰法第8條第18條規定懲處雇主30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