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歧視相關案例
雇主以員工是短頭髮不能繼續當櫃檯服務人員及女性員工不能戴眼鏡上班,是否涉就業歧視釋疑案。
發生經過
據該縣民眾陳情稱略以:「.....總經理近日卻以本人是短頭髮不能繼續當前檯服務人員為理由,讓我沒辦法繼續工作,.....有規定總機、櫃檯、餐飲的女性員工不能是短頭髮,只能長髮綁包包頭嗎?
之前也限制女性員工不能戴眼境上班,是因為之前的新聞事件才又更改為只能戴黑色膠框眼鏡(無框、金邊的都不行),.....。」,有關雇主限制女性員工髮型式樣與不能戴眼鏡上班之規定是否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規定。
案例解析:
「就業容貌歧視」係指「當求職人在招聘過程或受僱者在僱用期間,由於本身容貌的因素而受到不公平或差別待遇。「容貌」應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胖瘦、身材高矮與殘缺等外在條件」。有關雇主以員工是短頭髮不能繼續當櫃檯服務人員及女性員工不能戴眼鏡上班乙節,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就業「容貌」歧視是否有關,依上開原則辦理。
審理結果
「就業容貌歧視」係指「當求職人在招聘過程或受僱者在僱用期間,由於本身容貌的因素而受到不公平或差別待遇。「容貌」應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胖瘦、身材高矮與殘缺等外在條件」。有關雇主以員工是短頭髮不能繼續當櫃檯服務人員及女性員工不能戴眼鏡上班乙節,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就業「容貌」歧視定義有所差異。如僅限要求女性員工,而未要求男性員工同等辦理,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復查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職者或受僱者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依本會91年7月25日勞動三字第09100345431號函釋「兩性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禁止性別歧視及性騷擾防治之規定,為就業服務法第5條之特別規定。雇主如違反性別歧視及性騷防治之規定,應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