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歧視相關案例
外國人家庭聘僱家庭幫傭於召募廣告限制「語言能力」條件,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第條1項釋疑案。
發生經過
某僑商會人員反映外國人家庭聘僱家庭幫傭於召募廣告限制「語言能力」條件,經台北市政府函詢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案例解析
按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1項之制定,係以保障國人就業機會平等禁止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以與從事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其受僱機會或勞動條件,而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造成「就業歧視」。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之員工有上述就業歧視行為,不論其對象特定或不特定,有無提出申訴,若雇主刊登之求才廣告有就業歧視,造成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時,已影響其就業機會,雇主即構成違反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惟若雇主證明非用法定限制之項目從事招募或為僱用條件(或無法用較不歧視之替代辦法達到目的),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屬例外。另就業「語言」歧視係指:雇主不得因對某種語言的偏見或偏好,而對會使用或不會使用與工作所需無關之某種語言的求職人或受僱人,在就業上給予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別待遇。
據某僑商會代表反映意見,有關外國人家庭聘僱家庭幫傭於召募廣告限制「語言能力」條件乙事,事涉違反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6條規定由案發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前項原則,視個案事實情況審認之。
本案結論
本案台北市政府經與某僑商會代表解釋,徵才啟事未將「語言」列為限制。